沈阳医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氛围,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增强学校的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构建高质量宣传工作格局。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宣传,正面导向的原则;
2.坚持国家整体安全观,规范审核程序原则;
3.坚持贴近学校实际、贴近校园生活、贴近师生员工的原则。
第二章 构建新闻宣传队伍
第四条 以党委宣传部为主体积极培养和造就一批政治上具有社会主义坚定信仰,对党忠诚、头脑清醒、组织能力强、熟悉业务工作的专业宣传工作队伍。
第五条 组建一支由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选拔推荐的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能担重任的通讯员队伍(10-15人)。
第六条 引导鼓励全校师生员工人人成为“沈医宣传员”,积极关注、转发各平台学校新闻,建立“传播矩阵”,扩大学校影响力。
第三章 新闻宣传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新闻宣传主要内容
1.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学校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高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做法及成效;
3.学校改革发展的新进展、新成就及先进单位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个人的优秀事迹;
第八条 学校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
1.通过提供新闻通稿、新闻背景材料,接受记者采访,向校外媒体投稿等方式,向校外新闻媒体发布、发送新闻信息;
2.通过学校校园网主页、校报、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官方抖音等媒体发布学校宣传信息。
第四章 新闻宣传的管理与新闻稿的撰写
第九条 学校新闻宣传的管理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1.校园网主页,学校官方微博、微信、校报、抖音等,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教育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2.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目前保留并运营的二级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由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部长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学院(教学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新闻管理、供稿审核等工作。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意识形态第一责任人,负责把控意识形态。各学院(教学部)、各部门明确一名新闻通讯员,负责新闻校对审核、投送稿件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新闻稿件报送“三审三校”制度,党委宣传部由“宣传干事—新媒体中心主任—部长”进行审校工作。各供稿单位由“撰稿人—新闻通讯员—各学院(教学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校工作,审校后方可投稿至党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学校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宣传的重要成果和典型人物事迹等,由承办(或所在)单位负责新闻初稿的撰写。各学院(教学部)、各部门所组织、承办的活动,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新闻稿的撰写。
第五章 新闻宣传报道与审核
第十三条 校党委宣传部是学校从事对外宣传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与校外媒体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开展对外宣传。
第十四条 校内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的有关工作及活动,如需在校园网主页、校报、官方微信微博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须通过“融合服务门户—服务中心—宣传稿件”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报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凡以学校名义发布的通知公告、招标采购、公示倡议等内容,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在目前保留并运营的二级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发布的新闻宣传内容,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十六条 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如需接受外媒采访报道,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同意。私自接受采访并发表不当言论,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突发、重要事件的报道
第十七条 对突发事件和重要事件的报道,要在校党委领导下,协调各方,由校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单位提出建议,向校党委汇报同意后方可发布。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相关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要主动做好舆情分析引导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引导师生和公众客观、全面、准确认识突发事件,同时密切配合校党委宣传部开展好对内对外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